MES 最终用户许可协议
最后修订： 2019 年 3 月 — 大中华区版本 V.2019-GC-1

重要提示 — 使用 MES 产品须遵守许可限制。在使用 MES 产品之前，请仔细阅读本《最终用户许可协议》（“EULA”）。如果您不同意 EULA，请不要安装或使用 MES 产品。

您本人或您所代表的商业实体（“被许可方”）将 MES 产品作为永久或订阅许可所遵守的许可条款和条件，受以下规定的制约，该产品由 Model Engineering Solutions GmbH（企业地址：Waldenserstraße 2-4, 10551 Berlin, Germany（以下称为“许可方”或“MES”)）制造。

如果许可方向被许可方提供补充（例如补丁、文档修订）或 MES 产品的新版本（例如更新、升级），以在软件支持和维护协议的范围内替换 MES 产品的先前版本，纠正缺陷或进行其他操作，则更新版本的 MES 产品应遵守本 EULA 中规定的使用条款，除非与我们公司以书面形式达成不同的协议。



1 定义，解释
以下定义适用于 EULA：

“指定地区”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地理区域，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

“文档” 是指由 MES 提供的书面信息，它是 MES 产品的一部分，描述了软件预期操作的功能和各个方面，例如教程、用户指南和产品描述，文档以印刷形式或电子形式分发，自 MES 产品运至被许可方之日起生效。

“加密狗” 指一个连接到计算机的小硬件，它被用作副本保护或数字版权管理的一种形式，来验证已安装的 MES 产品。

“订阅许可” 是指允许在规定的时间段（订阅时间）内根据 EULA 使用许可的 MES 产品的许可。

“侵权索赔” 是指第三方对被许可方提出的索赔，该索赔声称被许可方根据 EULA 使用 MES 产品侵犯了指定地区内第三方的知识产权。

“许可” 指 EULA 规定的使用权。

“许可证书” 指许可方的书面确认书，指明 EULA 下 MES 产品的许可的类型。

“许可文件” 指运行 MES 产品的具体技术细节。

“许可保护” 是指保护许可方的某一许可类型免受未经授权使用的机制。

“MES 产品” 指计算机程序 MES Model Examiner®、MES Test Manager®、MES Quality Commander®、MES Model & Refactor®，以及 MES M-XRAY® 及其文档。MES 产品还可能包括第三方根据单独的许可条款提供的软件，而这些许可条款可能受通常在 MES 产品的“自述文件”文件中提供的其他或额外条款和条件的约束。

“永久许可” 指允许根据 EULA 永久使用许可的 MES 产品的许可。

“质量缺陷” 对于 MES 产品而言，指其功能和质量与 EULA 约定的功能和质量存在偏差，而对于文档而言，指具有使用 MES 产品基本知识的普通谨慎用户凭借该文档和合理的努力不能理解 MES 产品的个别功能。

“第三方” 指许可方或被许可方以外的任何一方。

“许可类型” 指 EULA 第 4 节中定义的每个许可模型。



2 主题事项
本 EULA 的主题是使用许可方的 MES 产品，该产品是许可证书的主题。MES 产品应具有文档中规定和描述的功能和质量。被许可方能够在签署本 EULA 之前访问被许可方的申请上提供的文档，了解 MES 产品的功能及其对预期用途的适合性。许可方不应因如下因素对被许可方承担责任：MES 产品的任何其他功能或质量，特别是 MES 产品对于被许可方的任何具体预期用途的适合性或其对其正常用途的适合性，其对许可方或其员工公开或在广告中做出的描述和陈述遵从性，除非许可方已明确书面批准此类描述和声明。文档中 MES 产品的规格和描述不应被视为或解释为许可方对质量的保证。



3 许可范围
3.1 使用权 — 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非专有权利，允许被许可方根据支付适用许可费用之前的条件和本 EULA 的条款，在一定时间段内，在许可证书规定的范围内使用 MES 产品；这包括根据文档访问、安装、下载、复制产品的权利，或以其他方式通过使用 MES 产品功能获得利益的权利。MES 产品的使用权被授予指定地区，并且仅限于许可证书中规定的许可类型。被许可方只能在其内部使用 MES 产品。被许可方不得使用 MES 产品向第三方提供数据处理中心服务、外包服务或应用程序服务，不得未经许可方事先书面同意将 MES 产品的许可授予或再授予第三方。

3.2 所有权 — 除非在 EULA 中另有明确规定，否则 MES 产品和被许可方制作的所有 MES 产品副本 — 无论是否经过修改 — 中所有的权利（特别是版权），以及发明权和其他知识产权仍属于许可方独有。

3.3 分销商 — 分销商或许可方与之签订合同以销售和分销 MES 产品的其他第三方，除了根据许可方和分销商或其他第三方等双方签订的书面协议分销或销售 MES 产品的权利外，不对 MES 产品拥有任何权利。根据 EULA，任何此类分销商或其他第三方均不得被视为许可方的授权代表。此外，此类分销商和其他第三方无权与被许可方或用户签订单独的许可协议，也无权交付或以其他方式直接处理 MES 产品。

3.4 期限和终止 — EULA 自被许可方接受 EULA 或被许可方下载、安装、访问或使用 MES 产品时开始生效。在到期或根据本协议规定终止之前，EULA 应继续有效。在不损害任何其他权利的情况下，如果许可方违反或未能遵守本协议中所述的任何限制或其他要求，则 EULA 将自动终止，恕不另行通知。

如果被许可方使用许可的 MES 产品的权利被终止，特别是在退出 EULA 的情况下，被许可方应返还所有随 MES 产品收到的有形存储介质（如果有），并删除 MES 产品的所有副本，并应以书面形式向许可方确认该删除，除非被许可方根据强制性成文法规定有义务保留 MES 产品的副本。



4 许可类型
MES 产品根据以下许可模式获得许可：

4.1 加密狗许可 — “加密狗许可”允许被许可方一次在一台计算机上使用一个 MES 产品实例，但不限定于指定的计算机。通过将加密狗插入计算机的 USB 端口和许可文件授权在特定计算机上使用 MES 产品。不允许对计算机上安装的 MES 产品进行外部访问，例如远程桌面、Web 界面、命令行、批处理功能和持续集成服务器。不允许使用加密狗管理设备和软件。

4.2 节点锁定许可 — “节点锁定许可”允许被许可方使用一个 MES 产品实例，并通过其 MAC 地址限定在一台指定的计算机上。它使用被许可方和许可文件指定的计算机的 MAC 地址来授权使用 MES 产品。每个许可的 MES 产品的副本都应由被许可方仅在一台计算机上安装和使用。被许可方同意在安装或使用 MES 产品之前，向许可方提供将安装 MES 产品副本的每个计算机装置的 MAC 地址。不允许对计算机上安装的 MES 产品进行外部访问，例如远程桌面、Web 界面、命令行、批处理功能和持续集成服务器。

4.3 浮动网络许可 (FNL) — “浮动网络许可”允许被许可方在一个或多个工作站上使用一个或多个 MES 产品实例。许可服务器和许可文件共同对 MES 产品的使用授权。浮动网络许可的授予受以下限制的约束：

a. 除非许可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批准，否则浮动网络许可应仅在其中一个指定地区使用。不得在指定区域外调用或使用浮动网络许可。

b. 可能有超时机制（延迟时间），这取决于许可的 MES 产品。许可证书提供有关任何适用的延迟时间的信息。

c. 不允许对计算机上安装的 MES 产品进行外部访问，例如远程桌面、Web 界面、命令行、批处理功能和持续集成服务器。

4.4 持续集成许可 (CIL) — “持续集成许可” CIL 允许被许可方在集中式自动化过程环境中使用 MES 产品。CIL 允许在外部装置上远程安装 MES 产品（如通过脚本）。

适用于 MES 产品的使用的许可文件中规定了可以并行使用的实例总数。许可服务器和许可文件共同对 MES 产品的使用授权。除非许可方以书面形式另行批准，否则持续集成许可应仅在其中一个指定地区使用。不得在指定区域外调用或使用持续集成许可。

特定用户访问 CIL 时需要该用户的客户端访问许可 (CAL)。因此，在给定用户数量的团队中使用 CIL 时，每一个可以访问集中式过程环境的用户都需要 CAL。访问应定义为在集中式过程环境中操作 MES 产品或访问输出，例如 MES 产品创建的报告。CAL 不允许使用 MES 产品的图形用户界面功能、配置或批处理功能。



5 许可保护，机密性
5.1 许可保护 — MES 产品包含许可保护。被许可方不得为了消除、规避、复制或以任何其他方式操纵许可保护，而通过使用任何技术手段、硬件或软件来规避或试图规避许可保护。这明确包括复制 MES 产品，借助虚拟机绕过保护机制，以及通过设备服务器或其他网络技术间接使用加密狗。不允许机械化或自动化签出或签入 MES 产品的许可密钥的过程，包括运行第二个软件会话或重新启动许可管理器来实现最小化任何程序的许可签出时间的主要目的，或以其他方式使预期的许可管理器操作失灵。禁止任何规避许可保护的企图，该企图严重违反 EULA。

5.2 保密性 — 被许可方应仅允许可以在本 EULA 的参数之内使用许可的 MES 产品授权用户使用 MES 产品。除非经 EULA 明确授权，否则被许可方不得将 MES 产品提供给任何第三方，不得将 MES 产品或任何许可密钥用于除行使根据本协议明确授予许可方的权利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许可方同意与 MES 合作并协助 MES 识别和防止未经授权使用、复制或披露 MES 产品、文档或 MES 产品或文档的任何部分。

5.3 用户 — 根据条款 5.1（许可保护）、5.2（机密性）、7（限制）和 8（出口）的规定，许可方应仅对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或其他书面协议的用户授权，该协议规定的用户义务不少于 EULA 中规定的条款，特别是对于本协议中规定的内容而言。若被许可方的用户违反 EULA 的规定，则被许可方应对许可方承担全部责任。



6 转让
如果 (i) 被许可方完全且永久停止使用 MES 产品，(ii) 被许可方已将 MES 产品的所有原始副本移交给某一第三方，且被许可方已删除其方制作的所有副本，和 (iii) 该第三方已向许可方书面表示同意遵守 EULA 中关于 MES 产品的使用和转让的条款，则被许可方可将 MES 产品转让给该第三方。将许可或任何许可用户的主要位置转移到另一个指定地区，或签订合同以供全球使用，可能会另外收费。



7 限制
许可受以下明确规定的限制：

7.1 专有标记 — 被许可方不得删除或销毁贴在 MES 产品上或 MES 产品中包含的任何专有标记或专有图例。

7.2 复制 — 只要所有复制副本上保留所有必需的专有标记，被许可方就可以无需另外支付费用来复制文档并仅供被许可方使用。除非是对于根据 EULA 按预期使用 MES 产品或正常存档实践有必要，或者根据适用法律获得许可，否则禁止复制 MES 产品。不允许将激活密钥、登录凭据和/或许可文件披露或转让给第三方，不允许第三方使用它们。

7.3 禁止修改、反编译等 — 被许可方不得复制、修改、改编、翻译 MES 产品或相关文档，或基于 MES 产品或相关文档创建衍生品。此外，除非适用法律明确允许，否则被许可方不得对许可的 MES 产品进行反向工程、反编译、反汇编，或以其他方式尝试发现许可的 MES 产品的源代码。不得修改任何专有标记、序列号或其他标识属性。不得访问、使他人能够访问、修改、翻译或部署 MES 产品生成的临时中间文件。 

7.4 禁止互联网、网络或虚拟应用程序 — 被许可方无权通过互联网或网络应用程序（例如 Citrix、Microsoft 远程桌面或其他终端/设备服务器）直接或间接访问许可的 MES 产品或其许可保护机制，无权授予第三方此类访问权限。此限制不包括在第 4 节允许的浮动网络许可和持续集成许可的框架内使用许可的 MES 产品。此外，在独立于实体计算机的虚拟机上将许可的 MES 产品作为应用程序运行，可以在授予的许可的数量或类型之外或独立于该数量或类型而使用使许可的 MES 产品，被许可方无权这样做。



8 出口
被许可方不得以某种方式在被美国出口规定或其他出口法律法规、限制或规定（以下简称“出口法律”）禁止出口的国家使用 MES 产品，不得将 MES 产品运输、转移或出口到该国家。如果 MES 产品根据出口法律受到出口管制，则被许可方保证其不是被禁运国家的公民或居民，并且被许可方未被出口法律禁止接收 MES 产品。所有使用 MES 产品的权利被授予的条件是，如果被许可方未能满足本 EULA 的条款和条件，则这些权利无效。

 
 
9 审计权利
在至少提前十五 (15) 天通知后，许可方可以审核被许可方是否遵守本 EULA 的条款和条件，前提是此类审核应在正常工作时间内进行，并且不得不合理地干扰操作或使被许可方的机密信息受到危险。此类审核只能由受专业保密或其他保密义务约束的独立专家进行。此类专家只能在许可方要求的情况下向许可方提供此类信息（如果有），供许可方对被许可方违反许可方知识产权的的行为提出索赔和进行起诉，或识别可能违反本 EULA 的或其他合同责任的行为。如果此类检查发现被许可方不遵守 EULA，则许可方可以执行本 EULA 或法律规定的任何或所有权利和补救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追回此类审核费用的权利。

 
 
10 有限保修
10.1 无质量缺陷 — 许可方保证，软件产品在风险通过时没有质量缺陷，并且不侵犯指定地区的第三方的任何权利。如果发现提供 MES 产品的介质有缺陷，并且被许可方在交付后 14 天内通知许可方，则许可方将更换交付给被许可方的 MES 产品副本。

10.2 被许可方通知 — 被许可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许可方任何缺陷，并且不得有不当拖延。无论是依据何种法律依据或理论，都应以其他方式排除保修索赔的主张。

10.3 纠正质量缺陷 — 许可方应修理或更换有缺陷的 MES 产品或其个别的零件来自行纠正质量缺陷。

10.4 新版本的 MES 产品 — 许可方可以用更新版本的 MES 产品更换有缺陷的 MES 产品，前提是 (i) 更换后的 MES 产品的性能和功能至少与要更换的 MES 产品相同，或者 (ii) 更换不需要被许可方做不适当的调整（例如使用不同的操作系统或更高性能的硬件）。为避免疑义，由于 MES 产品结构的微小变化而需要人员进行额外的培训，则不得被解释为上述句子含义中的不必要整。

10.5 变通方法 - 如果质量缺陷无法通过修理或更换 MES 产品得以纠正，则许可方可以向被许可方提供相应缺陷的变通方法。在合理的范围内，此类变通方法应视为对质量缺陷的纠正。

10.6 法定权利 - 被许可方根据强制性成文法减少付款、退出协议，以及在质量缺陷情况下就损失或无效费用提出索赔的权利不受影响。

10.7 通知和赔偿 — 被许可方应通知许可方任何侵权索赔，并提供合理的详细信息，不得无故拖延。许可方应立即完全承担被许可方针对此类侵权索赔的任何庭内或庭外抗辩活动，并应向被许可方赔偿所有合理的费用和成本，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最终判定由被许可方承担的损害赔偿。

如果 (a) 最终且具有约束力的法院判决确认，MES 允许被许可方在指定地区使用 MES 产品而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或 (b) 初步禁令适当地送达被许可方，或 (c) 许可方承认 MES 产品侵犯了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则许可方应立即为被许可方获得不可撤销的许可发布，使被许可方免于因过去使用 MES 产品而面临此类侵权索赔，而被许可方不支付费用；并在面临侵权索赔的情况下，许可方做以下其中一项事情，使被许可方能继续使用 MES 产品：

- 为被许可方购买许可，使被许可方将来免费使用 MES 产品，如果无法获得此类权利，
- 修改或更换 MES 产品，以使其不侵权，并令该第三方满意，同时保留其形式、适合性和功能性。

10.8 未能承担 — 如果在被许可方发出通知后三十 (30) 天内，许可方未能根据上一节所述完全承担被许可方的抗辩，则被许可方可以进行抗辩，而许可方应偿还被许可方进行抗辩所产生的费用，包括合理的律师费和在 MES 允许使用 MES 产品的情况下，最终判定由被许可方承担的损害赔偿。

10.9 被许可方的协助 — 被许可方应根据许可方的书面请求并在许可方承担费用的情况下，向许可方提供合理的协助，以支持许可方对侵权索赔进行和解和/或抗辩。若被许可方根据本节规定进行抗辩，则许可方同意为被许可方提供此类合理的协助。

10.10 根据第 10 节不承担任何责任 — 如果侵权索赔或质量缺陷完全因为被许可方不遵守 EULA，而对 MES 产品进行改装或修改或使用，则根据本第 10 节，许可方不应对被许可方承担责任。

10.11 无保证 — 如果 MES 产品是免费副本、预发行版本、beta 测试版本、演示产品或不用于转售的免费副本 (NFR 副本)，则本第 10 节的保证将无效。



11 许可方责任
除非符合以下条款，否则不得以任何法律理由对许可方（包括其法定代表和代理人）提出损害索赔：

11.1 许可方对故意行为承担责任，并且在法律强制规定责任的情况下，包括但不限于产品责任法适用的情况，有可能造成伤害或损害健康或死亡的情况，或者许可的 MES 产品缺少许可方保证的功能而造成严重损害的情况。

11.2 如果上述规定均不适用，则许可方应承担以下责任：

a. 在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在这种情况下，财产和资产损害的责任应限于可合理预测的损害金额，除非损害是由许可方执行机构的成员或许可方的授权经理造成的，或除非违反了为合理地履行合同而必须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以及合同伙伴可合理地期望履行的基本合同义务（基本义务）。

b. 在轻微过失的情况下，违反了基本义务。在这种情况下，财产损害和财务损失的赔偿责任应限于在这种情况下可合理预期的损害。

11.3 如果数据丢失，许可方在上述条件下只承担且最高承担恢复数据的费用，且许可方承担该责任的条件是被许可方已经执行适当的数据备份。

11.4 不承担任何责任。这尤其适用于由缺陷间接造成的间接损害，包括利润损失或未实现储蓄目标。

11.5 在可能且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协议各方明确同意，许可方的责任不包括任何惩罚性赔偿。



12 公开使用被许可方的名称
被许可方同意公开将其名称用作 MES 产品的被许可方，除非被许可方以书面形式通知 MES 它不同意。



13 其他
13.1 书面形式要求 - 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并且必须明确标明。这也适用于此书面形式要求。

13.2 可分割性 — 如果上述任何条款无效，则其余条款将继续完全有效。

13.3 标题 — EULA 中的任何标题仅供参考，不得影响 EULA 的解释。

13.4 弃权 — 许可方未能执行或放弃 EULA 规定的任何权利，不得被解释为放弃未来的权利。

13.5 法律选择 — 除 EULA 的规定与强制性法律规定不同的情况外，后者也适用。本协议受德意志联邦共和国法律（不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CISG)》）的约束。

13.6 管辖地 - 由 EULA 引起或与 EULA 有关的任何纠纷、争议、差异或索赔，包括 EULA 的存在、有效性、解释、履行、违反或终止，或由此引起的或与之相关的非合同义务的任何争议，应根据在提交仲裁通知时实施的香港国际仲裁中心 (HKIAC) 仲裁规则，提交至 HKIAC，并根据 HKIAC 做出的仲裁得以最终解决。仲裁员的数量应为一人。

13.7 商标声明 — MES Model Examiner®、MES Test Manager®、MES Quality Commander®、MES M-XRAY®、MES Model & Refactor® 在德国是注册商标。本文档中引用的所有其他商标均为其各自所有者的财产。